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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一)关于继续教育管理机制和实施要求
   继续教育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实施的管理机制。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部门,在省人事厅的指导下,省建设厅主管全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并负责厅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省直单位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全省具有建设工程高级职称以上人员的继续教育,且当年普升高级职称人员,必须到省里接受专业课强化培训。各市建设主管部门在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市直单位、全市(含县)具有建设工程中级职称以下人员的继续教育。
从2002年开始,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皆应接受继续教育,年均脱产接受继续教育时间不少于12天(72学时),在同一专业技术职务任期内,学时累计计算。
  (二)继续教育对象
   全省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以上技术职务的在职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
  (三)关于继续教育内容设计与组织实施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专业知识与公共知识两部分。在省人事厅的指导下,遵循针对性、实用性、先进性的原则,省建设厅组织制定全省建设工程专业继续教育科目指南(大纲),指导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设计继续教育内容。省人事厅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逐年下达全省继续教育公共知识科目,作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必修内容,由建设主管部门和各市人事部门分别组织实施。公共必修科目的学时数一般不超过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总学时的1/3。
  (四)关于继续教育形式与学时认定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形式多种多样,下列形式视为脱产学习。
㈠ 具体形式
⑴ 参加培训、研修活动
1、参加国家部委及国(境)外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
2、参加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主办或委托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
3、参加省、市级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
⑵ 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或课程进修
凡考试考核合格者,每门课认定15学时。
⑶ 参加学术会议
1、参加国家部委举办的学术会议:认定6个学时。报告论文者,2000字以内,另加5个学时;2000字以上,另加8个学时。
2、参加省级学术会议:认定5个学时。报告论文者,2000字以内,另加3个学时;2000字以上,另加5个学时。
⑷ 出版著作(译作)或发表论文
1、出版著作(译作):每万字认定5学时。
2、发表论文(译文):国家级刊物每千字认定5学时;省级刊物每千字认定3学时。
⑸ 参加职称晋升计算机应用能力或外语考试合格者,一次性登记继续教育36学时。
其他类别的继续教育的学时认定,参照上述标准确认。
㈡ 学时认定
按照继续教育管理体制,培训的研修活动学时数由各级继续教育主管部门会同主办单位认定,上述其他形式继续教育学时数,由各级继续教育主管部门会同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共同审定。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在提出学时认定申请时,应向学时认定单位提供《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表》(附表1,一式三份)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培训和研修活动主办单位或单位人事部门初审后,填写《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表》中的相关内容,并在“单位初审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和盖章。
㈢ 学时登记
     省建设厅专业技术职务办公室和各市建设系统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范围,受理全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学时登记时,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出具《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表》,省、市建设系统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工作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后,在“部门审核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盖章。有效学时在《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证书》上登记。
  (五)关于继续教育证书管理与使用
    继续教育证书制度的实施周期为五年。证书管理与使用的具体办法如下:
㈠ 证书发放
    继续教育证书发放分省、市两级进行。省建设厅、各市人事主管部门负责所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编号、验印与发放。
    继续教育证书编号由部门简称“建设”加地区代码加5位发证顺序号组成,如合肥市:建设0100001;省直、省建设厅所属企事业单位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编号由部门简称“建设”加5位发证顺序号组成,如建设00001。地区代码如下:
 
    合肥01 淮北02 亳州03  宿州04  蚌埠05
 
    阜阳06 淮南07 滁州08  六安09  马鞍山10
 
    巢湖11 芜湖12 宣城13  铜陵14  池州15
 
    安庆16 黄山17
 
    证书编号后,须在照片上加盖发证单位印章,进行登记造册,逐级发放。
    《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其他任何单位自行制作、发放的证书均无效。
㈡ 证书登记与验证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后,填写《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表》,由学时认定单位初审后,按专业技术职务级别定期报主管部门审核后,进行证书登记。证书由本人保管,登记表一式三份分别由审核部门、单位和本人存档。按照分工,分别由省建设厅和各市人事局验证。
㈢ 证书使用
    继续教育证书是完整、系统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有效凭证。证书涂改、伪造无效。证书损坏、丢失后,本人应及时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发(仍使用原编号),并出具单位存档的个人继续教育登记表,进行重新登记、验证。
    凡申报晋升、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者,须出示继续教育证书,经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审验合格后予以推荐评审资格或聘任职务。凡列入单位年度继续教育对象者,未完成既定继续教育任务或考试考核不合格,其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六)关于继续教育基地建设与管理
    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分省、市两级。
㈠ 基地资质与职责
1、省级基地:有固定的办学场所、设施;管理机构健全;拥有胜任相关专业教学工作的专(兼)职师资队伍。其中,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以上学位者应达基地师资队伍的2/3以上。省级基地承担全省高级和省直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任务。
2、市级基地:有固定的办学场所、设施;管理机构健全;拥有胜任相关专业教学工作的专(兼)职师资队伍。其中,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以上学位者应达基地师资队伍的2/3以上。市级基地承担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任务。
㈡ 基地资格申报与认定
    凡具备基地资质并愿意承担相应专业系列继续教育任务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培训机构,均可申报相应级别的继续教育基地资格。
    各申报单位应填写继续教育基地申报与认定表(附表2),备齐相关材料,按照申报级别,分别报省、市建设主管部门,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进行审核认定,由人事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被认定为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单位,不再申报市级继续教育基地。
㈢ 基地管理
    各级基地的继续教育业务由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管理,接受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综合指导。各基地不得超越审批的专业范围,举办培训、研修活动;省、市基地在市、县建立临时教学点,须报当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指导。
各级继续教育基地实施动态管理,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将会同人事部门每两年进行一次基地综合检查和评估,对不具备条件或违反有关规定的,取消其基地资格。
   (七)加强组织领导
   全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继续教育工作的领导,接受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的工作指导。省建设厅人事处是全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归口管理单位,各市建设主管部门也应明确继续教育管理机构。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除以接受继续教育,并得到省市建设系统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学时数仍可累计计算外其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皆以本《办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