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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校院所设立流动岗位吸引企业技术人员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指导意见

皖人社发〔2017〕25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科技局,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

为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创改”及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部署要求,加快技工大省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精神,进一步促进高等学校(含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科研院所(以下简称“高校院所”)与企业良性互动和深度融合,现就高校院所设立流动岗位,鼓励企业技术人员到高校院所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在高校院所设立流动岗位,要紧密结合高校院所对应用型教学科研人才的需求,充分利用企业技术人员在科技创新方面的技术和技能优势,通过校企合作、研企对接,实现强强联合、优势互补,为高等院校打造一批创新性较强的优势学科,为科研院所构建一批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创新技术平台,为在全省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良好局面提供坚强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2.基本原则。

(1)面向企业,自主设立。流动岗位坚持面向企业设立,由高校院所根据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自主实施。

(2)科学论证,按需设岗。设立流动岗位,要坚持科学论证,切实促进高校院所教学和科研事业发展。

(3)协商自愿,人岗相宜。通过流动岗位引进企业技术和学术带头人(技术骨干),要坚持协商自愿,体现竞争择优,切实满足高校院所教学科研工作实际需求。

二、实施范围及类别划分

3.流动岗位是指高校院所为有效引进企业人才、技术和智力而设置的非常设岗位。

4.设立流动岗位的范围为全省高校院所的教学、科研岗位。流动岗位拟聘用人员为各种类型的企业中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员。

5.流动岗位人员以兼职形式开展工作。具体岗位类型及职责如下:

(1)实训、实践指导教师岗位。面向企业技术骨干设置。职责是提高学生职业素质,为社会培养技能型人才。

(2)实践性较强的课程教学教师岗位。面向企业技术带头人设置。职责是利用其较强的实践能力和丰富的知识结构,提高学生理论和实践结合能力,为社会培养创新型人才或具有开拓精神的工匠。

(3)技术推广型和应用型的科研岗位。面向企业研究能力较强的技术骨干设置。职责是利用高校院所先进实验设备和科研团队优势,运用企业研发团队在应用研究方面的丰富经验,联合攻关企业关键技术难题,攻关国家、省及企业重大、重点项目,为企业和高校培养科研转化能力较强的科研骨干。

(4)软科学研究和战略研究的科研岗位。面向企业研究能力较强的研发人员设置。职责是利用高校院所的科研团队和文献资源优势,联合开展课题研究,为企业培养科研骨干。

(5)专业性、应用性较强学科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面向企业家和高级专业技术人才设置。职责是提高博士、硕士研究生面向应用的研究能力和科技成果转换能力,为社会培养复合型的高层次人才。

三、基本条件

6.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7.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能够胜任高校院所教学科研工作。外籍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8.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高级工及以上等级职业资格,或在本企业中具有一定声誉的技术带头人(技术骨干)。

四、组织实施

9.流动岗位实行动态管理,由高校院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主设置、增减。

10.流动岗位人员可由高校院所与企业自主协商后确定,也可面向社会统一招聘。招聘程序原则上应包括制定方案、发布信息、资格审查、考察(考核)、公示及确定人员等环节。

11.流动岗位人员确定后,应签订三方工作协议,明确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要求、工作条件、工作报酬、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

五、日常管理

12.流动岗位人员由双方共同管理,兼职期间应执行高校院所有关管理制度。

13.流动岗位人员上岗前,高校院所须对其进行政治规矩、师德师风、基本教学科研规范和规章制度等岗前培训。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14.高校院所应参照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相关政策制定专门的流动岗位人员考核办法,要量化细化考核指标,认真组织对流动岗位人员的考核。

15.成绩突出、考核优秀的流动岗位人员,要给予奖励;不能胜任流动岗位工作的,应当及时解除工作协议,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16.符合人才引进条件的,经所在企业同意,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六、有关待遇

17.流动岗位人员仍保留与所在企业的劳动关系,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仍执行原核定标准,缴纳方式和兼职工作报酬由高校院所与本人及所在企业三方协商确定。

18.流动岗位人员工作期间,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享有高校院所同类人员相关教学科研奖励。

19.设立流动岗位的高校院所,可按规定申请调整工资总额,用于发放流动岗位人员工作报酬。

七、工作要求

20.高校院所要加强对流动岗位工作的领导,切实保障组织机构、经费投入和政策支持,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要加强宣传引导,面向对口企业定向宣传,鼓励学术、技术骨干应聘相应的流动岗位。

21.高校院所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高校院所设立流动岗位的监督、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高校院所流动岗位实施情况需报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22.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科学技术部门要加强对高校院所流动岗位设置的跟踪服务,给予政策指导和支持,积极推动我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的落实,为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2017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