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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皖市监发〔2020〕17号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

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

 

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

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评价我省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人才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充分发挥职称在促进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使用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加强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按照国家、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和《安徽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皖人社发〔201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质量技术工程专业特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所称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资格名称分别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三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质量、计量、标准化、特种设备安全、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等质量技术监督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皖工作已满1年以上且在岗的省外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及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不得申报评审本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推动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申报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资格,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五条 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作风端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条 在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七条 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按规定在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内达到相应学时要求。

 

第三章资格及能力业绩条件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除应具备第二章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各层级专业技术资格要求的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学历、任职年限及业绩成果。

第九条 申报技术员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有大学专科或中等专业学校学历,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

(二)能力业绩条件

具备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一般辅助性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论文著作条件

独立撰写有一定技术水平的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总结或技术报告1篇。

第十条 申报助理工程师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助理工程师的学历资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学历,取得技术员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二)能力业绩条件

具备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技术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完成和指导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一般性技术工作,参与处理所从事专业范围一般性技术难题。

(三)论文著作条件

独立撰写具有一定水平的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总结或技术报告2篇;或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或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第十一条 申报工程师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工程师的学历资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硕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具有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3.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能力条件

1.掌握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所从事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所从事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2.能够独立承担较为复杂的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工作,解决所从事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技术难题,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

(三)业绩条件

担任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职务或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所从事专业领域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且已开发实施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参与完成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市厅级工程项目1项,或参与完成所在单位科研、科技开发与成果转化、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等项目2项,且经第三方评价或已通过验收;

3.参与编制所从事专业省级以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规程)、施工工法等1项,且已颁布实施;或主持编制市级地方标准1项,且已颁布实施;或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编制团体标准2项,或主持编制企业产品标准(申报人应为本企业在职专业技术人员)2项,经自我公开声明并实施2年以后,且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主持新建立3项县级以上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且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参与编制市级地方标准1项且已颁布实施和主持新建立1项县级以上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且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1项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调查的技术鉴定工作,其结论(事故鉴定报告)被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认可,并作为处理事故的依据;

7.主持1项以上由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立项解决的检验检测技术问题,经同行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鉴定通过,对改进检验检测技术、降低成本有明显效果,并取得显著效益。

(四)论文著作条件

独立撰写所从事专业项目报告、工程方案、设计文件3篇以上,或公开发表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成果形式应体现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对解决技术难题有明显成效。

第十二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高级工程师的学历资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具有硕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取得工程师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工程师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4.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且取得工程师或相应职业资格满5年;

5.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且取得工程师或相应职业资格满5年。

(二)能力条件

1.熟练掌握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有跟踪所从事专业科技发展趋势的能力,熟练运用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开展工作,经验丰富,绩效明显。

2.长期从事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工作,能独立或参与解决技术创新、专利、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应用领域的关键性技术难题。

(三)业绩条件

担任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工程师职务或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三等奖以上1项(须取得个人奖励证书,下同)或市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1项;

2.作为主要发明人(排名前3,下同),取得所从事专业的发明专利2项,或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所从事专业的实用新型专利3项,且已开发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省部级1项或市厅级2项重点工程(含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下同)、重大科研(含自然科学基金、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重点科研项目等,下同)、重大技术攻关项目(含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研制、开发及推广等,下同)建设或研究,且经第三方评价处于国内较高水平,或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4.主持市厅级重点工程、重大科研、重大技术攻关项目1项,且经第三方评价处于国内较高水平,或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5.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编制省级以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规程)2项,或作为第一参编者参与编制省级施工工法4项,且通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定并颁布实施;

6.主持新建立3项省级或4项市级以上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7.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编制省级以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规程)1项且通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定并颁布实施和主持新建立2项市级以上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8.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2项较大安全事故调查的技术鉴定工作,其结论(事故鉴定报告)被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认可,并作为处理事故的依据。

(四)论文著作条件

在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上发表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或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出版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学术、技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并标注。

第十三条 派出参加援藏援疆援青等援派工作或扶贫工作累计满3年以上,或在县级以下(不含县城)基层一线连续工作1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可适当放宽业绩成果条件和论文要求。申报人除应具备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二)项所列条件外,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担任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工程师职务或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市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
    2.作为主要发明人取得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或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2项,且已开发实施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编制省级以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规程)1项,且通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定并颁布实施;

4.主持研制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品种或成果转化、技术推广项目2项,经第三方评价完成或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在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上发表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或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出版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学术、技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3万字并标注。

第十四条 在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突破学历、任职年限要求申报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资格。破格申报人除应具备本标准第二章所列基本条件,以及第三章第十一条申报工程师所列专业技术资格应具备的能力、业绩成果要求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工程师:

(一)在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或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获得市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以上1项。

(二)在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或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参加完成1项省级以上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编制,并颁布实施。

破格申报必须从严掌握,不得越级破格。

 

第四章评价方式方法

第十五条 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用人单位应按照申报人取得的业绩成果与岗位经历相匹配的要求,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素质能力和业绩,并出具评价意见。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逐级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资格时,申报人提供的业绩成果资料,应在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内取得。

第十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考试合格后,评审委员会成员按规定程序在对申报人的素质、能力、业绩成果等进行综合研判后,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八条 取得非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转岗从事质量技术监督工程技术工作满1年后,可转评质量技术监督工程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在以后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其转岗前后任职资格时间可合并计算。转评方法和要求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一)取得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后,在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见习1年期满,可直接认定为技术员。

(二)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后,在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见习1年期满;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可直接认定为助理工程师。

(三)取得博士学位的,可直接认定为工程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为突出专业技术人员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申报高级工程师或工程师,同时符合本标准条件相应业绩条件其中两项的(不得为同一项目),论文可酌减1篇。作为业绩成果的项目不得重复使用。

第二十一条 派出参加援派、扶贫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选择在派出地或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在援派或扶贫期间参加职称评审的,重点评价履职尽责情况,注重考察工作业绩、实际贡献和支援、扶贫成果。免于参加评审前的业务能力测试(考试),对继续教育学分不作要求。对论文不作硬性要求,工作总结、技术推广成果、调研报告可替代论文要求。援派或扶贫期为3年的,期满后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别职称。

第二十二条 申报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资格和破格申报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资格、高级工程师资格,按省工程系列评审标准条件执行,并报省工程系列高评会评审。

第二十三条 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被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并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二十四条 受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未满的,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所称相应职业资格,是指符合我省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的规定要求,持有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以考代评的职称证书。如注册计量师等。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所称科学技术奖励,是指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级别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省级政府或中央各部委办局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励;市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各省辖市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励。

(二)所称主持,是指科研课题、工程项目或标准等完成人中的第1人。

(三)所称主要完成人、主要参编者,是指国家级项目(标准)或行业标准完成人中的前8人;省部级项目(标准)完成人中的前5人;市厅级项目(含团体标准)完成人中的前3人。参加完成,是指该项目成果鉴定书中或该标准中所列的主要参加人员。

(四)所称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是指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或授权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立项的重大工程项目;重大科研,是指经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批立项的重大科研项目;重大技术攻关,是指国家、省、市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立项的或在以上部门登记备案的重大技术攻关项目。

(五)所称省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指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且颁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由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市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且颁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由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县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指经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且颁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由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新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不包含复审。

(六)所称技术鉴定,是指通过现场调查还不能确定事故的原因,需要进一步技术分析来判定事故发生的条件及原因而进行的技术检验、试验和鉴定。发生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七)所称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是指取得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刊号的学术期刊(不含电子期刊、增刊、副刊、年刊等)。著作须有ISBN(标准书号)。国外公开发行的科技刊物参照执行。论文、著作、技术报告应为本人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内容,须本人独立撰写或为第一作者。

(八)所称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九)所称以上,含本级。所称市级以上主管部门,是指设区的市以上,不包含县级市。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标准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的《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皖质发〔2013〕67号)同时废止。